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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康顺长期护理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6 13:40: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泰康顺长期护理保险有什么不同?

  国泰康顺长期护理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长期护理 长期护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疾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日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被保险人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依交费期间届满与否区分当年度保险金额:

  (一)交费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交费期满后: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一点二倍。

  前述疾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被保险人导致第一级残疾同时符合3.5条约定的长期看护状态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且第10.1条“减额交清保险”、10.2条“保险金额减少”、第11.1条“保险合同借款”及第12.1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不再适用。但在继续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期间内,我们仍依照约定给付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及长期看护保险金。

  3.2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符合3.5条约定的长期看护状态的,我们于免责期间结束的次日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二,给付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但终身以领取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内经诊断确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将追溯自长期看护状态确定之日起,您免交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合同有效且免交保险费期间,被保险人如未能继续符合3.5条约定的长期看护状态的,您应自诊断确定未继续符合长期看护状态时起续交保险费。

  3.3长期看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符合3.5条约定的长期看护状态的,我们于免责期间结束的次日起,在每届满半年时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一次长期看护保险金。

  长期看护保险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如未能继续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我们随即停止此项保险金的给付。

  3.4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在本合同效力未终止的情形下,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一点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3.5长期看护状态

  长期看护状态指被保险人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后,依诊断证明书判断符合下列二种情形之一的:

  (一)时常处于卧床状态,无法在床铺周围以自己的力量步行,并符合下列四项状态中的二项以上状态的:

  (1)无法自行穿脱衣服;

  (2)无法自行洗澡及淋浴;

  (3)无法自行进食;

  (4)无法自行控制大小便或自行擦拭排泄后的大小便等。

  (二)被诊断确定为器质性痴呆,在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须他人为看护照顾的。

  所谓“器质性痴呆”,指《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手册编号F00至F07及F09的病症,且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的:

  编号 疾病名称

  F00 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

  F01 血管性痴呆

  F02 见于在他处归类的其他疾病的痴呆

  F03 未特定的痴呆

  F04 器质性遗忘综合征、非酒和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

  F05 谵妄,非酒和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

  F06 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所致的其他精神障碍

  F07 脑疾病、损害和功能紊乱所致的人格和行为障碍

  F09 未特定的器质性或症状性精神障碍

  所谓“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指经医师诊断判定,符合下列三项分辨障碍中的二项以上的:

  (1)时间的分辨障碍:经常无法分辨季节、月份、早晚时间等;

  (2)场所的分辨障碍:经常无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现在所在的场所;

  (3)人物的分辨障碍:经常无法分辨日常亲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国泰康顺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2009.9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