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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康顺长期护理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6 13:40: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八)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仍承担第3.1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发生上述第(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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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我们通知解除本合同时,若您因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的,则我们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2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各项保险金;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应将

  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5.3 我们解除权的限制(不可抗辩、禁反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得依照第5.1条、第5.2条解除本合同:

  (一)自我们知��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的;

  (二)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三)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已经知道您有未如实告知情况,或已知道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的。

  6.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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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保险费的交付

  您可以选择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交费方式交付保险费。您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交费方式及日期向我们交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签发发票作为交费凭证。

  6.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的欠交保险费[14]。

  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的,本合同的效力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6.3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订立本合同时,您可以在投保书上选择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如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

  付的,我们将以宽限期间届满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您应付的保险费及利息[15],使本合

  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垫交一期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我们将现金价值按日折算垫交期。垫交期不足一日的,本合同的效力自次日零时起中止。

  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7.合同效力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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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