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康顺长期护理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6 13:40: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疾病身故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资料
2.1 合同的构成8.5 申请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特别证明文
2.2 投保范围件资料
2.3 合同生效8.6 申请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及长期看
2.4 合同的撤销护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8.7 诉讼时效
3.我们提供的保障8.8 保险金的给付
3.1 疾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3.2 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9.受益人
3.3 长期看护保险金9.1 受益人的指定
3.4 满期保险金9.2 受益人的变更
9.3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处理
4.责任免除9.4 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4.1 责任免除
10.保险合同的变更
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10.1 减额交清保险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2 保险金额减少
5.2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5.3 我们解除权的限制11.保险合同借款
11.1 保险合同借款
6.保险费
6.1 保险费的交付12.合同解除
6.2 宽限期12.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3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13.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7.合同效力的恢复13.1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7.1 合同效力的恢复13.2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13.3 争议的处理
8.保险金的申请13.4 批注
8.1 保险事故的通知13.5 索引
附表
【条款内容】
1.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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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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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1]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2 投保范围
[2]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各交费期间的投保年龄上限如后)。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3]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交费期间十五年二十年
投保年龄上限五十五周岁五十周岁
2.3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后,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月交方式交费的,首期应交足前两个月保险费)的次日
零时,本合同生效。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您已交付首期保险费且经我们同意承保后至保险合同签发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对应日[4]、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2.4 合同的撤销(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
我们提出撤销本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
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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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疾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日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被保险人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依交费期间届满与否区分当年度保险金额:
(一)交费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交费期满后: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一点二倍。
前述疾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