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安心保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09-16 10:14: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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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我们通知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若您因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的,则我们 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2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
人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26;(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
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 例折算给付各项保险金;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应将 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5.3 我们解除权的限制(不可抗辩、禁反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得依照第5.1条、第5.2条解除本附加合同:(一)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的;(二)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三)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已经知道您有未如实告知情况,或已知道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
别不真实的。
25、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26、未���期保险费:指“(保险费-手续费)*﹝1-(保单当期已经过天数/当期已交保险费对应的保险期间)﹞”。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手续费指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的总和。
6.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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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我们将签发发票作为交费凭证。
6.2 宽限期
您支付���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 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的欠 交保险费27。
7.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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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主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 同的效力亦同时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复效的书面形式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 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28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们审核通过并补交欠交保险费 加计利息29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险费30后的余额,自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恢 复。但主合同未申请复效的,本附加合同不可以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两年,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我们审核通过的,我们 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8.保险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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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