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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附加金保丰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6 10:10: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

  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均以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主合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三百六十五天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中的一种或多种,确诊三十天后被保险人仍生存,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六十周岁,我们按确诊时主合同保 险单个人账户价值的 10%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同一被保险人购买一份或多份此产品时,我们枌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二、重大疾病豁免解除合同手续费

  若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 且您要求解除主 合同的,我们将豁免主合同解除合同手续费,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终止。

  三、重大疾病豁免部分提取费用 若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 且您要求部分提取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我们将豁免主合同部分提取费用。 本条款中提到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指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重大疾病时《光大永明金保丰两全保险(万能型)》

  的个人账户价值。

  1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 效一年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第六条 责任免除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相关费用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三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领 若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索赔权枬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豁免相关费用: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枬人的身份证明和索赔权枬证明;

  3 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及相关诊治资料;

  4 我们所需的并且索赔权枬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 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

  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枬文件。

  第九条 索赔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索赔权枬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分配和费用的扣取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为零。

  第十一条 费用的扣取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个保险单月处枞日从保险单账户中扣取本附加合同当月的风险保障费。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为零。

  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就医须知 被保险人须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但被保险人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