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5 11:48: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5.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见5.3)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次住院天数(见5.4)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含)后患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次住院天数-3)
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9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90天。本附加合同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条款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且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5.1)计算,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18周岁至50周岁。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投保份数为基准计算,每份对应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为人民币50元/天。
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5.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见5.3)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次住院天数(见5.4)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含)后患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次住院天数-3)
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9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90天。本附加合同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