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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2014-09-16 09:02: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1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见名词释义2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或批注上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保险期间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以保险合同上批注所示保险期间为准。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投保人选择的基本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被保险人所在地及投保人所选的年度免赔额、赔付比例核定保险费,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清。

  第九条:续保

  1. 保险期间届满前30天内,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将按照续保当时核定的费率收取保险费。

  2.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调整后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投保人。如本附加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保险��收据;

  3. 投保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接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全部文件和资料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会自动终止效力:

  1.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已按照本附加合同第十条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2. 主合同终止;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投保单位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4)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须提供被保险人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参保证明;

  (5) 被保险人应提供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及门急诊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门诊病历;

  (6)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接受门急诊治疗,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经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则须提供上述单证的复印件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除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外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须经过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再申请本公司的保险金;

  (7) 若被保险人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的,须提供该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8)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保险事故的通知、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被保险人的变动、合同内容变更、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通讯地址的变更、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