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全心保手术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09-15 09:37: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定您(投保人)到期应交付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33、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含)以上医院。但不包括专供康 复、疗养、门诊、护理、戒酒、戒毒等的医疗机构。 34、利息:指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后补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按补交欠交保险费的金额、经过天数及 利率,依单利方式计算。利率以本附加合同所采用的预定利率计算。 35、危险保险费: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成本。
8.保险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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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 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或不可抗力36导致的延误除外。若因��可抗力而不能在规 定的十日内通知我们,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我们。
8.2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申请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重大手术慰问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或住院
证明(均须载明手术名称)。但被保险人本人为医师的,其所开具的不可以作为诊断证明;(5)申请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须载明手术名称)。但被保险
人本人为医师的,其所开具的不可以作为诊断证明;(6)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验或病
理切片报告。但被保险人本人为医师的,其所开具的不可以作为诊断证明;(7)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8)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9)保险金如转变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不齐全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补齐。
8.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8.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我们会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并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我们承诺,我们应尽可能在收到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但不归责于我们原因导致的给付延误或不属于我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除外。逾期未给 付保险金,我们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将按给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计利息给 付。此外,对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我们将针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等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3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5 失踪处理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依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 书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9.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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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受益人的指定
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9.2 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本人在领取保险金之前身故的,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0.合同解除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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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同时解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我们 不接受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解除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