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睿智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08:56: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附加睿智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6.4),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您的主合同个人账户,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见释义6.6)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减少,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
任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我们退还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主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合众附加睿智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18 周岁至5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风险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在主合同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如您的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我们约定的风险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生效。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一同提出申请,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至主合同个人账户。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主合同结算日和结算公布日期间我们不受理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基��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