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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睿智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08:56: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可以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只能变更一次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

  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年后,您可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您按照主合同的规定已支付了以前各期以及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5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

  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3)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年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终止。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 元。

  在主合同结算日和结算利率公布日期间我们不受理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2.3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6.4),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您的主合同个人账户,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见释义6.6)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减少,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

  任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我们退还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主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7);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6.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10)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6.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6.12);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退还至您的主合同个人账户,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2.6 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3)主合同效力终止;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 年内您与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