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睿智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08:56: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病历、出院小结、病理组织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风险保险费和您的权益
4.1 风险保险费 我们为履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需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及每月结算日零时从您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中按实际天数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的金额根据被保险人性别、保单年度初的年龄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4.2 风险保险费率调整
因为确定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率所使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等定价基础将可能在未来发生变化,因此我们保留对风险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假若需要进行风险保险费率调整,我们将在开始调整费率六个月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费率调整方案。调整方案获批后,我们会向您发放客户通知书,告知您开始执行新费率标准的时间、方式以及调整费率的原因。为保持公平性,风险保险费率的调整将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风险保险费率调整后,我们将按调整后的风险保险费率扣除风险保险费。
4.3 宽限期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主合同保单管理费以及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有效。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主合同保单管理费以及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的,自该结算日当日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并在给付保险金时,从中扣取欠交的主合同保单管理费以及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的,我们于收取保险费的同时扣取欠交的主合同保单管理费以及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4.4 合同效力中止 除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您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则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4.5 合同效力恢复 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同时恢复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我们收到保险费后,按照主合同宽限期的实际天数扣取欠交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并按照复效之日至下一个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扣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