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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B)款

2014-09-12 13:23: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B)款怎么样?

  合众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B)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门急诊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2)或疾病,

  依据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各省市城镇职工地方附加医疗

  保险办法(以上两种办法简称《基本医疗办法》)规定在指定医院进行门

  诊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治疗费、检查检验费、

  手术费、药费,累计超过400 元部分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附“门急诊

  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进行门诊急诊治疗,

  本公司所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

  付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

  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本附

  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险

  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余额。

  

  1

  合众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B)款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附件 4-3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1.5

  ™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1.5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4.2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予以注意。..。..。..。..。..。...6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关于本保险合同 4.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6. 释义

  1.1 合同构成 4.1 保险金受益人 6.1 现金价值

  1.2 投保范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6.2 意外伤害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4.3 保险金申请 6.3 毒品

  1.4 合同内容变更 4.4 保险金给付 6.4 酒后驾驶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4.5 诉讼时效 6.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风险 5. 其他事项 6.6 无有效行驶证

  2. 本合同保障责任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7 探险活动

  2.1 保险金额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8 非处方药

  2.2 保险期间 5.3 年龄错误 6.9 遗传性疾病

  2.3 保险责任 5.4 被保险人变动 6.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5.5 投保信息变更 体异常

  3. 保险费的支付 5.6 事故鉴定 6.11 既往症

  3.1 保险费的支付 5.7 续保 6.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5.8 本附加合同的终止 病

  5.9 争议处理 6.13 极短期保险费

  6.14 有效身份证件

  6.15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6.16 未满期保险费

  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保险期间

  2.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

  2.1

  本合同保障责任

  Y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费收据。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1)。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5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4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

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