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合众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B)款

2014-09-12 13:23: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

  4.3

  保险事故通知

  4.2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受益人

  4.1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及选定绝对免赔额和赔付比例

  确定。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本公司按照极短期保险费(见释义6.13) 收取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3.1

  保险费的支付

  Z

  (15)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见释义

  6.11);

  (1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6.12)期间治疗的,因输血 导致的除外;

  (17)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

  (18)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19)各省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医疗和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 用。

  附件 4-3

  5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在投保文件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 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 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 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 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保险费。若已经发 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 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

  年龄错误

  5.3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5.2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5.1

  \

  其他事项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4.5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附件 4-3

  6

  释义

  ]

  争议处理

  5.9

投保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时,投保人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