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I款)
2014-09-12 11:00: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I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一、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在多项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我们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情况下所应给付的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定期寿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复效情况下向您返还按照现金价值表计算的您最后一次已交保险费的对应保单年度的 相应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I 款)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I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I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您只有在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规定的主险合同以及恒安标准附加定期寿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定期寿险合同”)后,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合同。
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文件、声明、批单、协议、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保险单等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与主险合同保险条款或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以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为准。主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正常保险单状态、交清保险单状态、分红投资账户、保险单账户、红利分配、保险费分配和费用收取的规定,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条件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主险合同终止或附加定期寿险合同终止;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 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身故;
4.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