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海康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2 09:05: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海康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怎么样?

  海康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的保险责任:

  2.3.1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 疗,我们按实际住院的天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基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予被 保险人,且单次住院“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五天为限。

  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但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的住院治疗,对本合同满期日后的住 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每日住院津贴基数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

  3.4 诉讼时效

  4 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5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年龄错误

  5.2 争议处理

  6 释义

  6.1 投保年龄

  6.2 周岁

  6.3 法定身份证明

  6.4 意外伤害

  6.5 医生

  6.6 住院

  6.7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6.8 实际住院的天数

  6.9 单次住院

  6.10毒品

  6.11酒后驾驶

  6.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3无有效行驶证

  6.14潜水

  6.15攀岩运动

  6.16探险活动

  6.17特技

  本 页是空 白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 康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凭证、投保单、保险凭证回执、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后开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凭证作

  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凭证上。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

  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每日住院津贴基数

  本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基数指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投保份数乘以十元人民币。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生效日的零时起 到满期日的零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的保险责任:

  2.3.1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 疗,我们按实际住院的天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基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予被 保险人,且单次住院“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五天为限。

  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但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的住院治疗,对本合同满期日后的住 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1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

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