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2 09:05: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 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原始收费凭证;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4.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 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5.2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 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并适用中国 法律;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
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6 释义
6.1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6.2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6.3 法定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 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6.4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6.5 医生
指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被保险人本人、其配偶或其直 系亲属除外)。
6.6 住院
指被保险人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部内进行留院治疗,并 办理正式的出入院手续。住院不包括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健康体 检病房或家庭病床。
6.7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本合同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