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2 09:38: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一、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9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不受该90 日期限的限制)患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为:
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天数(即每次住院实际天数-3 天)×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我们承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限制条件:
1.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我们为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最大计算天数为90 日;
2.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必须住院治疗多次的,若每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均未超过30 日的,则该连续的多次住院治疗视为一次住院。若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超过30 日的,则视为两次住院。
3. 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多次住院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计算天数以180 日为限。若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某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计算天数达到180日,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4. 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的,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90 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90 日后,其均不在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2.2 保险金额
我们与您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与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住院天数上限的乘积为我们对单个被保险人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有效期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告知且我们已同意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未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精神或心理疾病、职业病、先天性疾病;
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十一、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二、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四、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七、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住院治疗。
2.4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