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1 14:16: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年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团体 医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累计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部分,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等待期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合同生效后增加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之日的零时开始起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30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百年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参保人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且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累计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部分,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等待期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合同生效后增加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之日的零时开始起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30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斗欧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