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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1 14:16: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变动

  1、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而增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加入本保险的具体时间将在本合同批单上载明。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2、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而减少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自接到书面通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5人, 或低于满足参保条件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六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或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该被保险人保险费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前后该被保险人保险费差额增收保险费。对于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收取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或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并交付增收的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对解除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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