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D款)
2014-09-12 09:20: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保险责任不变。对于没有按上述约定通知我们,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照变更前已收保险费与变更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若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若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未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则同时对约定的保险金额增收相应保险费(此增收的保险费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保险费与变更前保险费的差额与保险费比例表中保险期间剩余月数对应的比例的乘积,其中保险期间剩余天数中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拒绝交付保险费差额的,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终止。我们按照3.3 款规定的方法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在扣除未满��保险费的35%作为手续费后,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发生了变化,我们根据职业和工种分类,如果其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按照3.3款规定的方法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在扣除未满期保险费的35%作为手续费后,向您退还剩余金额。职业或工种变更后遭受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4.2.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本保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如果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按照3.3 款规定的方法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在扣除未满期保险费的35%作为手续费后,向您退还剩余金额。该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年龄申报不真实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但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依据本款第二、第三项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的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您最后提供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4.4.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均认可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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