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D款)
2014-09-12 09:20: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D款)
适用年龄:3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住院
一、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且发生了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该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的80%承担给付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30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不受该30日期限的限制)患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不受该180日期限的限制)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保险事故,若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达到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而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照前一项所赔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未达到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的80%,则我们对合理医疗费用的80%减去我们给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后的剩余部分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的责任,该项给付责任的额度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保险事故,若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达到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无论对于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还是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渠道(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对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获得补偿,我们按照本款规定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减去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
上述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与病情相关并符合卫生系统诊疗常规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我们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限制条件:
1.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30日内(含第30日),因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30日后,其由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均不在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2.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180日后,其由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均不在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D 款)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合同的种类及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D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D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您只有在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规定的主险合同时,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保险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文件、声明、批单、协议,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保险单等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本保险条款与主险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不一致,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含)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险。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3 周岁(含)以上、60 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从事的职业和活动符合本附加合同要求、同时不享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