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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4:31: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海康附加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海康附加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初次重大疾病 二次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至确诊日后的第二十八天的零时仍然生存(确诊日的次日为第一天),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享有的现金价值权益。..。..。..。..。..。..。..。..。..。..。..。..。..。..。..。..。..。..。.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3.6 失踪处理

  4 现金价值权益

  4.1 现金价值

  4.2 减额缴清

  5 解除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7 释义

  7.1 重大疾病

  7.2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7.3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

  7.4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7.5 永久不可逆

  7.6 意外伤害

  7.7 发病

  7.8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7.9 专科医生

  7.10毒品

  7.11酒后驾驶

  7.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3无有效行驶证

  7.1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7.15遗传性疾病

  7.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7.17现金价值

  本 页是空 白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 的“海康附加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之上,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 项,以主合同为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 同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于投保主合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则主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分别为本附加 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

  1. 主合同效力终止时;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 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有六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四种。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止日零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 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加合同效力终止。

  2.3.3 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