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附加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4:31: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病历、必须的病理检验、血液检查
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4.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报告书;
5.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3.2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上述3.3.1至3.3.2 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除“身故保险金”外其他保险金,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 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3.6 失踪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
故处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 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4 现金价值权益
4.1 现金价值
4.2 减额缴清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至为零。
本附加合同不提供减额缴清。
5 解除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缴付 上述变更所需的费用,经我们同意并在本附加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增加本附 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批注上所载的生 效日的零时起生效;若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 部分视为解除合同,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 的零时起效力终止,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应以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7 释义
7.1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指下列所定义的三十六项疾病或手术,其中前二十三种重大疾病采用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定义。
7.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 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