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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4:31: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 身故保险金。

  2.3.4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 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将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下一个保单 年度开始的本附加合同所应缴付的各期的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2.4.1 “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 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

  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 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4.2 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各项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 病保险费豁免”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 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3.3.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