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公共保额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1 13:53: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数的75%时,或被保险 人人数低于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要扣除相关理赔给付金额。
5.5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终止;
(2)投保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3)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险合同由于上述情况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要扣除相关理赔给付金额。
5.6 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合同内容变更;
(2)争议处理。
z释义
6.1 周岁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
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6.2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具体等于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保险 期间月数-本附加险合同已经过月数)÷保险期间月数,不足月的按一个月 计算。
6.3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 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6.4 住院 指入住医院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 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6.5 医院 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但不包 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修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 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并提供
24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6.6 本公司认可的
其他医疗机构
本公司有关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6.7 极短期保险费 极短期保险费:保险费×收费比例。收费比例详见附表一。
6.8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 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附表一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极短期收费比例表
保险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收费比例 20% 30% 40% 50% 60% 70% 75% 80% 85% 90% 95% 100%
注:1、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2个月以上,不足3
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保险期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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