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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附加公共保额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1 13:53: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年满16周岁(见释义6.1)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 公民,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之配偶或子女,经本公司审核 同意,可以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的成立与

  生效和保险责 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

  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 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

  期。

  1.4 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一、投保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即

  退保)。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保险费收据;

  (5)投保单位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二 十四时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2),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要扣除 相关理赔给付金额。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公共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该保险金额不记入被保险人 个人名下。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确定,最长不超过一 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 十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本附加险合同与 主险合同的等待期相同。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 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3)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6.4)治疗,无论 住院治疗时间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医疗保险金(包 括门诊医疗保 证金和住院医 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若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在医院(见释义6.5)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见 释义6.6)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当其个人名下的《安邦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合同》、《安邦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之保险金额使用完毕,经投保 人同意,本公司对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 要的实际医疗费用按照《安邦住院团体医疗保险合同》、《安邦附加门急诊团 体医疗保险合同》的规定在投保人同意的使用公共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保险 金。 当被保险人团体累计给付公共医疗保险金达到公共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

  对该团体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满期之日后30日内的住 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导 致的住院治疗除外。

  补偿原则 本公司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 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 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其公共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 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的免

  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发生住院医疗费用

  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安邦住院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项目。

  (2)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发生门诊医疗费用 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安邦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项目。

  w保险费的交纳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本公司 按极短期保险费(见释义6.7)收取保险费。

x保险金的申请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