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金福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8 10:54: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金.福.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2.1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0周岁的保单
周年日零时止。
保险期间
1.5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5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投保年龄
1.3
您提出保险���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0.1)、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合同成立与生效
1.2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金福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合同构成
1.1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金福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寿发[2010]88号,2010年4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 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受益人
3.1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7),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8)的机动车(见10.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 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2.4
给付比例
25%
50%
75%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0至1周岁
1至2周岁(含1周岁)
2至3周岁(含2周岁) 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身故,上述“身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 例给付: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