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附加递增年金保险怎么样?
2014-09-28 09:40: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银康联附加递增年金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生存年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本公司给付生
存年金。首年度的生存年金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二,以后各年度的生存年金, 逐年增加首年度生存年金的百分之五。
本公司对生存年金的给付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 74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
年日领取了该期生存年金或被保险人身故后终止。
现金价值与身故保 险金的差额给付
如果本公司收到书面索赔申请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大于
保险金额,本公司给付其超出部分,本附加合同终止
交银康联附加递增年金保险条款(2010 年 1 月)
& 条款目录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4.现金价值权益
4.1 现金价值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释义
7.1 适用主合同释义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交银康联附加递增年金保险条款(2010 年 1 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 间订立的“交银康联附加递增年金保险合同”。
X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在主合同《交银康联两全保险》上,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中列 明后始得生效,并成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合同所附的各条款、投保 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协议, 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 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周岁至 55周岁。
Y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同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 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本公司给付生 存年金。首年度的生存年金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二,以后各年度的生存年金, 逐年增加首年度生存年金的百分之五。
本公司对生存年金的给付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 74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
年日领取了该期生存年金或被保险人身故后终止。
现金价值与身故保 险金的差额给付
如果本公司收到书面索赔申请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大于
保险金额,本公司给付其超出部分,本附加合同终止。
Z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生存年金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存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1)没有指定生存年金受益人,或者生存年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生存年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生存年金受益人的;
(3)生存年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生存年金受益 人的。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险金申请 在申请生存年金时,生存年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 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4)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 现金价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