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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金福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1 14:45: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撤销该被保险人

  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金额为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 值7。

  一、一次性给付; 二、年金给付:本公司将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按当时本公司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所规定

  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 三、部分年金给付: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时的选择,将被保险人的部分养老

  保险金按当时本公司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所规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 金,剩余的部分养老保险金一次性给付。

  被保险人转换保险金为年金时,须符合本公司最低保险金转换额度的规定。

  第十条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前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撤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被保险人 身故后的首个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第十一条 意外���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前因遭受意外事故8,自意外事故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故,本公司另按一千元给付意 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第十二条 离职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前离职,本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自离职通知到达次日零时终止。被保险人有权通过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领取 离职保险金。离职保险金的金额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与“单位交费”已归属被保险 人部分的账户价值之和。 本公司按以下两种约定方式之一给付离职保险金,并撤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保险人 个人账户“单位交费”未归属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将转至团体账户: 一、一次性给付; 二、转换为特定养老保险产品:本公司将被保险人的离职保险金转入《长生福来养老年金保

  险(万能型)》。 被保险人选择转换为特定养老保险产品时,须符合本公司最低保险金转换额度的规定。

  6 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不早于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7 个人账户价值:指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账户价值与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账户价值之和。

  8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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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费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交纳保险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交纳 保险费须符合本公司最低保险费交纳额度的规定。

  第五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期间及合同解除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合同成立 的标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周月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应付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 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满期日的零时止。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请出具下列文件申请解除本合同: 一、 保险合同; 二、 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 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 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本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投保人退还团体账户现金价值和个人账户现金价值之和。

  第六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9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 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10导致的迟延除 外。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9 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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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 一、养老保险金

  在申请养老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投保人证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被保险人的退休证明;

  4、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1、 投保人证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离职保险金 在申请离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投保人证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被保险人的离职证明。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 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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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若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照法院判决宣告日期确定被 保险人身故时间。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 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第七章 一般条款

  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三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

  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再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 按被保险人真实的年龄调整养老保险金的给付金额。

  第二十四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有义务提供并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真实、准确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 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分配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第二十五条 团体成员变动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

  审核同意,可以为增加的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并自个人账户建立次日零时起开始承 担保险责任。

二、在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