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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育英年金保险(2004)怎么样?

2014-08-20 11:09: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育英年金保险(2004)怎么样?

  平安育英年金保险(2004)

  适用年龄:被保险人,20到50周岁;连带被保险人,0到1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教育年金转换 养老金 身故 保费豁免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育英年金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于连带被保险人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且此后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连带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依连带被保险人当时年龄按下表给付比例乘基本保险金额每年给付一次“育英年金保险金”,给付至连带被保险人 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连带被保险人当时年龄

1 ~ 12 周岁

13 ~ 15 周岁

16 ~ 18 周岁

19 ~ 24 周岁

25 周岁

给付比例

10%

20%

30%

40%

300%

  生存教育保险金 :

  连带被保险人于下表所列各年龄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依其投保年龄及当时年龄按下表给付比例乘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生存教育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当时年龄投保年龄

初中教育金
12 周岁

高中教育金
15 周岁

大学教育金 
18 周岁

创业基金 
25 周岁

0 ~ 9 岁

10%

15%

25%

50%

10 ~ 12 岁

15%

25%

50%

13 ~ 15 岁

25%

50%

  养老年金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自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依其性别按下表给付比例乘基本保险金额每年给付 1 次 “ 养老年金保险金 ” ,给付至其身故,本主险合同终止。

 

连带被保险人性别

男性

女性

给付比例

13%

12%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 “ 身故保险金 ”,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于连带被保险人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继续有效。

  连带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其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连带被保险人于其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身故,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9.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患 艾滋病 (见 9.4)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 (见 9.5)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 手续费 (见 9.6)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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