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团体年金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09-28 10:28: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团体年金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1、身故保险金
在开始领取年金日前,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费累积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年金:
1、被保险人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固定定额型养老年金。本公司按固定标准向被保险人支付十年养老年金。如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也可一次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未领部分的现值;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一。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在开始领取年金日前,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费累积额(见8.1),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年金:
1、被保险人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固定定额型养老年金。本公司按固定标准向被保险人支付十年养老年金。如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也可一次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未领部分的现值;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变更只能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