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团体年金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09-28 10:28: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响。
4.4 效力恢复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偿还未清偿的借款及应付利息、补交所欠保险费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本公司与投保人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返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见8.5),本合同终止。对已开始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本��司对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受影响。
五。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5.2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险单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保险费累积净额(见8.6)的百分之八十。本公司按借款金额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利息。因保险单借款导致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六。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证明。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对已开始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对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受影响。
七。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且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必须75%(含)以上投保本保险且被保险人人数不得低于五人。
7.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返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返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4 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净额。
前款规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自我们知道有免责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返还投保人。
7.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