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金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6 13:17: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最长为六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缴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
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息。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即中止,但若本合同
已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不接受借款申请。
第十九条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红利��,若本合同有欠缴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借款及利息,则本公司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后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红利。
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二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出复效书面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
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包括 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即恢复。
自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二年内,若投保人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本公司通过,则本合 同及附加合同自中止二年期限届满的当日 24 时起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若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品种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二年后,在缴费期限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符��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投保人可提出变更保险
品种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将于保单周年日变更其保险品种。但若本合同已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
则本公司不接受保险品种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基本保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依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但若本合同已更改为
减额付清保险或已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则本公司不接受基本保额的变更申请。
一、增加基本保额:
于本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是以标准体承保者,在本合同的缴费期限内,投保人可在下列情况下于三十日内
向本公司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且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及免体检,其基本保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
被保险人原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补交已经过年度的现金价值。但每次增加的保额以原始保险单上所载
的基本保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且其增加后的基本保额不得高于当时本险种的最高承保金额。 1、 本合同生效后,每满五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 被保险人结婚或其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二、减少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基本保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本险种的最低承
保金额,基本保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第二十三条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
《金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2007 年 9 月备案
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
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过二年者或
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超过二年者(以较迟者为准)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
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
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险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的,本公司
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若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红利分配不足,则本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若实际已分
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则本公司有权索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四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
同及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