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金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6 13:17: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6、 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期间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但若未 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并溯自缴付保险费的 当日 24 时起生效。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保险单签发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计算。
第六条 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
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同。
第八条 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于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达邮 戳日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金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2007 年 9 月备案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
其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的合同撤销权。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或足以变更本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或足以变更本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若投保人、被��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若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通知解除合同时,若投保人因已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时,则本公司将该项
通知送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后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后(以较迟者为准),本公司不得再依据本条规
定行使对本合同的解除权。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以下简称退保)。申请退保时,投
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本公司自接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达邮戳日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此外, 本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但若投保人未交足二 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记录
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为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本公司,并在此
后三十天内凭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