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金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6 13:17: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
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则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公司由此增加的
勘查、调查等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申请时效
一、身故、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身故、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金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2007 年 9 月备案
2、 保险合同;
3、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 若因被保险人身故提出申请,则应提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 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 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若因被保险人全残提出申请,则应提供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或医师出具的鉴定诊断书;
6、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 本公司认为与确认��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二、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满期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4、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5、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对本合同保险金的申请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给付与失踪的处理
本公司于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保险金给付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的十日内履行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逾期,则本
公司加计利息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本
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十四条 身体检查
申请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
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投保人应于本合同成立时向本公司缴付首期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付方法
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本公司将签发收据作为缴费凭证。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者,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对于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除非本 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时,若投保人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本公
司将自上一期保险费到期日之次日起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使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宽限期应缴保险费,本公司不予采用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全部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将现金价值按日
折算垫缴期间,垫缴期间结束,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即中止。
第十七条 减额付清保险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若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投保人可在缴费期限内的每
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将本合同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本公司以变更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
《金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2007 年 9 月备案
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付清后的基本保额。
本合同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后,保险责任与更改前同,但基本保额以变更后的为准。
本合同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本
合同将不再分配红利。
第十八条 借款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九十,每次借款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