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金色华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2014-09-22 10:52: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海康金色华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9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生存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前身 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以下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1. 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身故,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 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后身故,我们按累计已缴纳保险费的 120%和身故时的现金 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4.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前因遭 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除给付第 2.4.1 条的“身 故保险金”外,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2.4.3 生存金
生存金包括“退休补助金”和“养老年金”。
1. 退休补助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仍生存, 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退休补助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 年满六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以较早的时间为 准)。
本合同的“退休补助金”保证给付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零时。若被保险人在六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则我们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付清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退休补助金”,本合同效力终 止。
2. 养老年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仍生存, 则我们给付“养老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 周年日零时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养老年金=基本保险金额×80%×(1+3%×(保单周年日零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本 合同约定年金开始领取年龄))
本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给付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 时。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则我们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付清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本合同效力终 止。
2.4.4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 300%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5 生存金领取方式 生存金包括“退休补助金”和“养老年金”。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生存金领取方式:
1. 累积生息:生存金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 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 生存金本息一次付清。
2. 现金领取。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金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生存金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生存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生存金。
海康「金色华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我们提供不同的生存金领取方式选择。..。..。..。..。..。..。..。..。..。..。..。..。..。..。.2.5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3.2 您享有的现金价值权益。..。..。..。..。..。..。..。..。..。..。..。..。..。..。..。..。..。..。.6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8
您应当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