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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金色华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2014-09-22 10:52: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前身 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以下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1. 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身故,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

  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 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后身故,我们按累计已缴纳保险费的120%和身故时的现金 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4.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前因遭 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除给付第2.4.1条的“身 故保险金”外,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2.4.3 生存金

  生存金包括“退休补助金”和“养老年金”。

  1.退休补助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仍生存, 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退休补助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 年满六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以较早的时间为 准)。

  本合同的“退休补助金”保证给付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零时。若被保险人在六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则我们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付清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退休补助金”,本合同效力终 止。

  2.养老年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仍生存, 则我们给付“养老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 周年日零时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养老年金=基本保险金额×80%×(1+3%×(保单周年日零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本 合同约定年金开始领取年龄))

  本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给付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 时。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则我们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付清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本合同效力终 止。

  2.4.4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5 生存金领取方式生存金包括“退休补助金”和“养老年金”。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生存金领取方式:

  1. 累积生息:生存金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 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 生存金本息一次付清。

  2. 现金领取。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金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生存金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

  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生存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生存金。

  2.6 责任免除

  2.6.1 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 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2.6.2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的责任:

1. 上述2.6.1中的第1条、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