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吉鑫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2:47: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并凭下列证
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二,
本合同;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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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
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我们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 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四部分如何领取保险金
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的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在每个保险单年
度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变更将在下一保险单周年日生效。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保险单借款利率: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制订,并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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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后,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单借款,您提供的借款材料及借款
保险单借款
第二十一条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付保险费,我们将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作保
险费自动垫交处理。若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价值净额之和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 费,我们将同时自动垫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在保险费自动垫交 期间,我们将按我们定期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1计算保险费自动垫交的利息。
若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之和不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则按当时本合 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之和折算可垫交天数,同样进行前述垫交处理。
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之和为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您可以在宽限期结束前到本公司办理取消保险费自动垫交手续,则本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第二十条 保险费自动垫交
第六部分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九条 宽限期
自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六十天为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给付的保险金将扣除您未交纳的保险费。如果您没有选择保险费 自动垫交,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 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在宽限期结束前到本公司办理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手续,我们将按【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 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本合同项下所有红利、现金价值以及各项保险金给付皆以您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缴费义务为前提而计算, 如因未履行交费义务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上述权益的产生亦将同时停止。
第五部分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 身故的原因。
第十六条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 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十五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