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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1:20: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28天至62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红利 身故 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30岁 10000.00元 10年

生存保险金1000元

公共交通意外3.0万

满期生存金10000元

持续保险金100元

20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持续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在交费期限内,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持续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1%给付生存保险金。

  持续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年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1%。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满期时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除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保险费外,还将给付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本主合同终止。这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时交费年度数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约定的交费期限的较小值。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释义7.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3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时交费年度数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约定的交费期限的较小值。

   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见释义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 天至62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