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1:20: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止,本公司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见释义7.2)。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7.3),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6 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犹豫期届满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合同。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7.4)���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有效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有效保险金额将随着年度分红而增加。
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年度红利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若发生减保,本公司将按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分13 年期、15 年期、20 年期、25 年期和30 年期五种。您在投保时可约定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在交费期限内,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持续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1%给付生存保险金。
持续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年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1%。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满期时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除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保险费外,还将给付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本主合同终止。这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时交费年度数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约定的交费期限的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