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1:20: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小值。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释义7.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3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时交费年度数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约定的交费期限的较小值。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7.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7.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7.10)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6 保险责任的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主合同终止的情形;
(3)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 年内您与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3.2 保单红利的分配本主合同保单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以增加有效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年度红利派发日为本公司每年的红利宣告日和本主合同保单周年日较迟者。本公司每年六月宣告上一年度的年度红利。
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主合同因发生保险事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而终止或因减保而部分终止时给付。减保时,给付本主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终了红利。除减保外,终了红利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至多分配一次。
本主合同分配的终了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① 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则将该满期生存红利与满期保险金向受益人一并给付。
② 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导致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关爱金分配,则将该关爱金与身故保险金向受益人一并给付。
③ 特别红利
犹豫期届满后,因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本主合同终止或因减保而部分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则将该特别红利与本主合同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保险期间、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持续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主合同另有约定,本主合同持续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