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1:20: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4 减保 您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部分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还包括因减保而有可能分配的终了红利)。减保后,我们按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5.5 保单贷款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7.11)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5.6 合同效力中止 当出现本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我们对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5.7 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贷款及其利息、其他各项欠款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按照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重新核算有效保险金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重新核算后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
6.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但本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5 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6.6 争议处理 您和我们发生争议时,您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