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吉鑫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2:47: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第一部分您与我们的合同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第十一条 红利领取方式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
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二、现金红利:当您累计未领取的红利不少于100 元时,您可以申请将红利以现金转账的方式直接返还 给您。未领取的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期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余额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
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红利,我 们将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您寄送相关分红报告。
我们将在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您发放红利。
保险单红利
第十条
第三部分保险单红利
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
申请减额时我们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的部分视为您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给您减少部分所对应的当时的 现金价值净额。若我们已支付保险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可变更。
保险金额变更
第九条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您累计为本合同缴纳保险费的1.1倍作为满期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在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满期日(不含)之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 保险金额的3%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以现金形式领取上述生存保险金,则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 我们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被保险人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项的较大者作为身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1. 您累计为本合同缴纳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
第七条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或尚未交纳的保险费(包括本 合同自动垫交的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
3
我们收到申请人上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
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本合同;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和生存证明;
1.
2.
3.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索赔权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 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和生存证明; 我们所需的并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其他材料。
1.
2.
3.
4.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领取生存保险金的保险单周年日,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