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华宝金禧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9 11:14: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华宝金禧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 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 或全残(见 9.4),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9.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轨道交通工具、水运 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见9.6)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 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且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我们按 上述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一般 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见9.7)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 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且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华华宝金禧两全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10]106号,2010年 4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 合同 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单周月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 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60日至 50周岁(见 9.3)(含 5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
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见
9.7)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 180日当日)因 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且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
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 期 生 存 保 险
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
存,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