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华宝金禧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9 11:14: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计算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日数。 当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将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 9.19)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并
收取利息。
5.3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
不得超过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 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时,本合同��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z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
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有您欠交的保险
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2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我 们 合 同 解 除 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4 未 成 年 人 身 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8.5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 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
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