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福泰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2:32: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费与被保险人
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2. 若被保险人于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的430%减去我们于
被保险人66 周岁以后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无论该生存保险金是否以现金形式领取)。
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四、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18 周岁至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间遭受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
值于三倍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向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值于五倍保险金额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日,我们按照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
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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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
金的责任:
8.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医疗事故导
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事故身故时,本合同终止。
因本条所列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
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及本合同项下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
申请减额时我们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的部分视为您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给您减少部分所对应的当时的
现金价值净额。
第三部分 保险单红利
第十一条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
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红利,我
们将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您寄送相关分红报告。
我们将在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您发放红利。
第十二条 红利领取方式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
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二、现金红利:红利将以现金方式直接返还给您。如果当年度的红利少于100 元,该红利将直接进入您
的红利累积账户,如果当年度的红利不少于100 元,该红利及红利累积账户中的金额将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您。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期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余额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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