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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华宝无忧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9 10:53: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华宝无忧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国华华宝无忧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 金 存,且并未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9.4),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 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9.5),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并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9.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给付后,还将按基本保险 金额额外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华华宝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1 号,2009 年 7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 合同成立 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

  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单周月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 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5 年和 20 年,您可选择其中之一。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60 日至 55 周岁(见 9.3)(含 55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

  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

  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

  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

  存,且并未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9.4),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

  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9.5),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并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9.6),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给付后,还将按基本保险 金额额外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事强制措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