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安顺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09-19 10:09: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 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非因意外事件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
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按本主险合同 的约定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件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 定给付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
付 您选择分期��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4.3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 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 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4 自动垫交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付的 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 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所 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质押贷款,按照保单质押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当现金价 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根据现金价值的 余额计算本主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主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 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4.5 保单质押贷
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
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70%,每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6.17) 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 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 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险 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4.6 合同效力中
止
当出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本主险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7 合同效力恢
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 本主险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y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