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安顺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09-19 10:09: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核后最
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身故基本 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2.3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
(见释义6.4),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 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 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水陆公共交 通工具意外 身故或意外 全残保险金
航空公共交 通工具意外 身故或意外 全残保险金
其他意外身 故或全残保 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6.6) 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 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 力终止。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搭乘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 或因为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导致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但本公司承担 给付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6.7) 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 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 力终止。被保险人因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而导 致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责任,但本公司承担给付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1)-(2)之外���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 公司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 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或 全残慰问金
其他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在给付其上述对应保险 金的同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慰问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 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 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
费的118%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5 保险责任的
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8);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6.10)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11)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或故意自伤;
(8)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 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 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 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 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