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2008)
2014-08-27 09:23: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主合同中止时,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在本附加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合同复效 一、本附加合同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和其他各项欠款本息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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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本附加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2 合同变更 一、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但联系方式的变更除外。
7.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释义
8.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8.3 保单周年日 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4 保单年度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8.5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6 利息 本附加合同补交保险费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第1个营业日颁布的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基准利率 + 2%”换算的月利率按月以单利累积计算。
8.7 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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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9 全残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注①)失明(注②);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全丧失(注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⑤)。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若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①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全残”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确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④咀嚼、吞咽机能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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